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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地址: |
| 和平区唐山道26号 |
| 电 话: |
| (022)27319000 |
| 邮 编: |
| 300040 |
| 联 系 人: |
| 天津市公安局 |
| Email: |
| tjpolice@yahoo.com.cn | | |
| 户政管理政策、办理手续及身份证管理规定 |
申报在津落户
常住户口市内迁移和项目变更
办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办理户口和身份证的收费标准
监督咨询电话
一、申报在津落户
(一)投靠亲属落户
1、投配偶落户
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的人员与我市居民结婚,年龄在35周岁以上,并且投靠配偶10年以上的人员,可准予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18周岁以下的子女可以随迁。对其中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人员与我市患严重疾病或残疾的居民结婚,年龄在30周岁以上,在津居住5年以上的,可照顾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子女可以随迁。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投靠人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因病残投配偶还要指定医院证明和残疾程度照片,离婚再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件复印件。
外地农村妇女与我市农业人口结婚的,以及本市“两区三县”农村妇女与其它13个区农业人口结婚的。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投靠人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离婚再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复印件,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2、父母投子女落户
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人员,身边及其它省市无子女,在我市有投靠条件的,准予在津子女户口地落户。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
3、子女投父母落户
我市居民与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以及"两区三县"非农业户口的妇女结婚,准予18周岁以下的子女投父落户。需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子女未落户的还要提交子女未落户证明,父母离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复印件,因弄虚作假等原因遗留的子女还要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二)收养子女落户
本市有常住户口的人员,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1名14周岁以下儿童,已办理收养手续的,可申报收养子女落户。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的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收养登记证件复印件、区县计划生育部门无子女证明和养父母医院体检证明,收养弃婴、儿童的还要提交《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民政部门公告复印件。
(三)离、退休人员落户
家庭基础在津,单身在外地工作,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可来津投靠配偶落户。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和退休证复印件。
(四)引进人才落户
本市企业引进的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工作,准予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津落户。
外省市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只限于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毕业生,不含业大、职大、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取得本科学历的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已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允许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农业户口可办理"农转非";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中工作满3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报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我市,并可办理"农转非"。具有我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本科学历人员,已在我市注册企业中工作满3年,要求配偶及子女迁入我市或"农转非"的,可参照此规定办理。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引进单位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对我市大专院校短缺专业,在我市公开招聘后仍不能满足需求,需要使用外地生源专科毕业生的,且该毕业生已在我市注册企业工作满2年,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准予在津落户。短缺专业是指:石油工程、地质、测井技术、地球物理、勘探、钻井工程、铁道工程等。
(五)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落户
外省市人员和我市农业人口在津兴办私营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30万元人民币的,可准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高级管理人员1名在津落户或"农转非"。对外省市在津投资兴办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及本市乡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50万元人民币的,可准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高级管理人员1名在津落户或"农转非"。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纳税凭证复印件。
在我市经济建设中,获得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外省市来津人员,可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津落户,需提交书面申请、单位证明、结婚证、身份证、户口薄、荣誉证书复印件及颁发单位证明等材料。
(六)应届大学毕业生落户
应届本市生源外地高校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落集体户口,也可迁回家中或在亲朋处落家庭户口;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可在院校所在地保留两年,本人愿意迁回的,可以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外地生源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我市有接收单位,持经市教委编号盖章的《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及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办理手续。因租、借个人房屋等原因不具备登记户口条件的,允许其在服务处所所在地登记集体户口,或在津亲朋处登记家庭户口。
(七)小城镇户口
我市具有农业户口人员已到建制镇镇区范围内居住,具有合法自建房、企事业单位建房、购买的商品房等合法固定住所,以及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小城镇户口。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件复印件,已婚的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八)其它由市局直接办理的户口
工作调动、学生转学、干部和技师家属农转非、招工和录干、境外返回、毕业分配、转业和复员军人、大中专院校招生,凭有关部门批准手续直接到市局办理落户。
二、常住户口市内迁移和项目变更
(一)户口登记、注销和恢复
1、出生登记
新生婴儿随父母登记出生的,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母亲(父亲)户口薄办理。手续齐全的,由派出所值班民警当场办理。
2、死亡注销
凭死亡医学证明办理;正常死亡无法取得死亡证明的可由居(村)委会出具证明,收回死亡者的居民身份证,办理注销。手续齐全的,由派出所值班民警当场办理。
3、出入境人员注销和恢复户口
公民在国外、境外定居的,凭市局外管处注销户口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出境返回人员,凭护照或回国人员报户口证明、办理恢复户口。因正当理由,需在其他派出所(不含县到区)登记户口的,凭原注销户口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上述材料登记。手续齐全的,由派出所值班民警当场办理。
4、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军人复员恢复户口
服现役的公民及被军事院校录取的地方学员,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复员军人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凭复员证件和区、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接收证明、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因正当理由,需在其他派出所(不含县到区)登记的,凭原注销户口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上述材料登记。手续齐全的,由派出所值班民警当场办理。
(二)市内户口迁移
市内六区、环城区、滨海区之间的迁移:搬入新居凭房本、产权证或产权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及户口迁移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办理;夫妇迁到一处共同生活的,凭结婚证明、户口迁移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办理;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之间的迁移,有居住条件的,且符合常住地登记户口原则凭户口迁移证、身份证、被投靠人的户口簿、16周岁以上的还需提交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办理。
两区三县(武清区、宝坻区和静海县、宁河县、蓟县)本区县内和跨区县间户口迁移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变更户口登记项目和开具户籍证明
1、分户
有单独居室确已分炊生活的,准予分户。需经派出所所长批准,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并户:
一个家庭居住在一起,不具备分户条件,申请并为一户的。需经户籍民警调查核实办理,自受理之时不超过5个工作日。
3、变更姓名
16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理由正当的,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工作单位或街道证明,需经分局批准,不超过30个工作日;16岁以下公民变更姓名,由家长提交书面申请,经户籍民警调查核实办理,自受理之时不超过5个工作日;父母离婚的16岁以下公民变更姓名,还需持离婚证影印件及父母双方的申请,
需经派出所所长批准,不超过10个工作日。
4、出生日期更正和变更
因个人原因申请变更年龄的,需提交书面申请、变更年龄的原始(出生证明或首次申报户口登记的复印件)依据和历次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以及父母档案复印件(需加盖单位人事或组织部门公章)。需经市局审批。
5、变更籍贯
变更籍贯(不含变更为台湾籍),需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自受理之时不超过5个工作日;变更台湾籍需提交书面申请和统战部门的证明,
需经分局批准,不超过30个工作日。
6、变更民族
变更民族,凭本人或亲属书面申请、市内六区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证明,其他区县持本区县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证明及身份证办理。手续齐全的,由派出所值班民警当场办理。
7、变更动态户口项目
变更婚姻状况,凭结(离)婚证件办理;变更文化程度凭学历证书办理;变更职业状况凭工作证或单位证明办理。手续齐全的,由派出所值班民警当场办理。
8、补发居民户口薄
由户主或家庭主要成员提交书面申请,经户籍民警调查属实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补发,不超过10个工作日。
9、出具户籍证明
复员退伍、回国、释放、解教后,家庭移居到本市其他地址的及毕业返回,原注销户口地派出所开具注销户口证明;涉及公证、政审、保险索赔等事项,需派出所出具证明的,由索要单位开具介绍信说明原因,派出所据实出具。
三、办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一)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或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收取3张近期身份证专用照片(部颁标准),核验其户口薄、《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微机人口信息情况,无误后,填写《申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丢失补证的先到指定地点办理遗失登报声明,再到户口地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时限为三个月。
(二)办理居民身份证快证
派出所查验户口薄、《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微机人口信息情况,无误后收取3张照片,开具《制作居民身份证快证通知书》,本人持户口簿和《快证通知书》到市局制证中心办理制证;丢失补证的一并办理遗失登报声明。
办理居民身份证快证从制证中心受理到发证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三)申领临时身份证
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因急需用证要求申领临时身份证的,派出所查验其户口簿,核对《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微机人口信息情况,无误后收取4张照片(部颁标准),填写《受理临时身份证登记表》并开具《制作临时身份证通知书》,由本人持户口簿及《通知书》到市局制证中心办理制证。派出所在办理临时身份证手续的同时,一并办理居民身份证制证手续,领取身份证时,收回临时身份证。集中换领第二代身份证期间,持临时身份证者,不影响办理有关权益事项的,可暂缓申领第一代身份证。申领临时身份证时限不超过48小时。
四、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一)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集中换领第二代身份证期间,先办理年满16周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到期需换领、证件污损无法辨认和变动登记项目群众主动要求换领的,以及身份证丢失需补领的,再办理其他人员的换领工作。由本人携带《居民户口簿》,换领的应携带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的还应携带“遗失登报声明”凭证,按规定的时限,到指定地点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手续。办理手续时,由受理民警核验申请人户口登记项目和人像资料,收取证件工本费,开具市财政局监印制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据》,现场为制证人照像,采集人像信息,打印《常住人口(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经本人核对确认后,签章。
公民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应携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据》,换领的还应携带原证,按领取时限,到指定地点领取。领取证件后,经核对无误的在《签发居民身份证登记表》“签领”栏签名,属于换领人员交回一代证。
(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人像采集标准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制证用相片采用数码照相技术进行人像采集,按照国家标准:申领人近期彩色正面免冠白色背景无边框头像,不着制式或浅颜色服装,常戴眼镜的居民照相时应佩戴眼镜。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公民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与工作人员密切配合,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
16-25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26-45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46周岁以上的公民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限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四)16周岁以下公民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16周岁以下公民申请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由监护人的带领下,持《居民户口簿》,一起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经受理审核无误后,填写《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由本人或监护人签名后,而后转入人像采集,进入制证工作程序。
五、办理户口和身份证的收费标准
(一)办理户口迁移收费标准
迁出地派出所收取《户口迁移证》工本费每证3.5元、迁入地派出所收取《准迁证》工本费每证2.5元;迁入地派出所微机受理户口的,收取打印费每人2元;户口簿每本收工本费7元;使用微机办理分户、并户的收取打印费每户2元。
(二)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
申领、换领的派出所收取制证工本费每证10元;补领的收取制证工本费20元;制快证的派出所收取《制作居民身份证快证通知书》工本费每证5元,市局制证中心收取制证费35元;申领临时身份证由市局制证中心收取制证工本费每证10元。
(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
首次申领或换领制证工本费每证20元,遗失补领,每证收取工本费40元。
六、监督咨询电话
(一)市公安局户政处
户口咨询23394772,农转非23313220,身份证24342780,蓝印户口23329582,夜间电话23396950,监督电话23301000。
(二)各公安分局户政科
和平分局27120456,河北分局26353197,河东分局24327582,河西分局23313383,南开分局27355168,红桥分局27323737,塘沽分局66889070,汉沽分局25694382,大港分局63222061转380,东丽分局24961504,西青分局27916434,津南分局27319000转75081,北辰分局26392131,开发区分局25321635,蓟县分局82862351转3060,宝坻分局29256285,宁河分局69592442,武清分局29342032,静海分局27319000转7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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