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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及单位养犬行政审批事项程序
(发布时间:2003-10-20)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犬类准养证》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特殊工作用犬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犬类经营许可证》(养殖)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犬类经营许可证》(销售)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犬类准养证》

  一、设定该项审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

  二、申请人应提供的各类证明、证件明细:
    1.有效身份证件或户口本
  2.四张所养犬只彩色照片(2寸)
    3.房屋居住证明

  三、法定的审批程序:持以上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填写《天津市个人养犬登记注册表》

  四、审批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暂住证件
    2.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有独户居住条件

  五、审批时限:25个工作日

  六、相关的服务措施及承诺:免费注射狂犬疫苗

  七、自我监督约束机制:三级管理、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特殊工作用犬(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文艺、重大仓储单位)

  一、设定该项审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

  二、申请人应提供的各类证明、证件明细:
    1.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饲养条件,养犬的必要性,养犬安全管理措施和使用情况等。
    2.养犬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3.四张所养犬只彩色照片(2寸)

  三、法定的审批程序:
    1.申请养犬单位应向所在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单位申请养犬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分局治安科报市局治安处。
    2.批准养犬单位需要购买护卫犬的,经公安机关核发《犬类购买证》,到指定单位购买。
    3.经审核批准养犬的,申请养犬单位自准许之日起30日内,持核发的审批手续携犬到畜牧部门进行检疫免疫,经检疫免疫后,由市局治安处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犬类准养证》和犬牌,鉴定《安全责任书》,并向所在地公安分局备案。

  四、审批条件:
  (一)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文艺单位:因工作需要
  (二)重大仓储单位:
    1.单位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上,库存价值100万元以上的大型专业仓储和储存重要生产、生活物资或危险物品的单位。
    2.坐落于一般管理区,地处偏僻,远离居民区的重要仓储单位可以申请饲养护卫犬。重点管理区的重要仓储单位原则上不予审批。
    3.饲养护卫犬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犬只的管理、饲养,并经公安机关指定单位培训合格。
    4.护卫犬必须有固定的犬舍,犬舍设施必须牢固。犬舍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犬舍高度不低于1.7米。
    5.每日7时至20时,护卫犬必须拴养。用犬巡查时必须有专人牵领。

  五、审批时限:25个工作日

  六、相关的服务措施及承诺:免费注射狂犬疫苗

  七、自我监督约束机制:三级管理、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犬类经营许可证》(养殖)

  一、设定该项审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

  二、申请人应提供的各类证明、证件明细:
  1.填写《天津市犬类养殖场筹建立项审批表》,一式三份。
  2.筹建立项申请(包括座落地点、周围环境、经营项目)等基本情况。
  3.法人代表、饲养、兽医、管理人员相关证明。
  4.犬类养殖场平面图。
  5.对单位申请建场的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正式批文。
  6.建场土地、场房租赁合同或协议书。
  7.所在地派出所意见。
  8.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法定的审批程序:持以上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填写《天津市犬类养殖场筹建立项审批表》

  四、审批条件:
  1.设置在本市规定的养犬一般管理区。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开办犬类养殖场。
  2.坐落在地势高燥,供、排水便利的地方,远离学校、幼儿园、居民区、水源保护区、饮用水取水口以及有要求的场所500米以外。
  3.占地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场区周围应筑有封闭围墙。
  4.有与饲养量相适应的饲养舍、病犬隔离舍、兽区工作室、检疫室和消毒设备等基本设施;有完善的污水、污物、粪便以及病死犬无害化处理设施。各种建筑及设施的布局、建设质量应符合动物饲养规范和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符合卫生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
  5.肉用犬饲养场年存出栏规模必须在2000只以上,并须附设屠宰。屠宰间的建筑符合动物防疫及卫生要求。
  工作犬及观赏犬饲养场应有专职训犬员。训犬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持证上岗。
  6.必须有1至2名具有执业资格的兽医人员。

  五、审批时限:23个工作日

  六、相关的服务措施及承诺:保护合法、打击非法

  七、自我监督约束机制:三级管理、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犬类经营许可证》(销售)

  一、设定该项审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

  二、申请人应提供的各类证明、证件明细:
  1.筹建申请(包括座落地点、周围环境、经营项目)等基本情况。
  2.法人代表、饲养、兽医、管理人员相关证明。
  3.销售场所平面图。
  4.对单位申请建场的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正式批文。
  5.建场土地、场房租赁合同或协议书。
  6.所在地派出所意见。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法定的审批程序:持以上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填写《天津市犬类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审批条件:
  1.销售的犬来源合法。
  2.销售的犬必须符合市公安局、市畜牧局确定的犬类品种和体高标准。
  3.销售的犬应有免疫和检疫证明,无免疫和检疫证明的犬不准出售。
  4.在批准的场点销售,不得游动销售。

  五、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六、相关的服务措施及承诺:保护合法、打击非法

  七、自我监督约束机制:三级管理、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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